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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检君说案 |检察建议让财产刑执行不“落空”
2017-08-29 10:13:44
区检察院

近期,区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“回头看”活动中,对一起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了成功监督。


为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,今年以来,区检察院对全区2013年至2017年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察。检察官发现,罪犯赵某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1万元,判决生效后,赵某履行了部分财产刑判决,但尚有4万余元未执行到位。


对此,检察官对赵某本人及其家庭近年来收支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,发现其具备缴纳剩余部分财产刑的经济能力。针对这一情况,区检察院依法向姜堰区人民法院发出《检察建议书》,建议法院对赵某尚未履行的部分财产刑予以执行,得到了法院采纳。

执行期间,检察官专门走访了赵某的家人,通过耐心沟通和释法说理,积极动员其亲属配合执行。最终,赵某家属主动向法院缴纳了剩余的应没收财产。通过本案的成功监督,保证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,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公平与公正。


 

姜检君说法:根据《刑法》第34条的规定,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,附加刑包括罚金、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财产。其中,罚金、没收财产两种均属于财产刑,即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。财产刑执行,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直接关系到刑事裁判的目的能否得以全面实现。

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,也是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,检察机关将通过强化办案机制,完善罪犯财产状况和执行情况调查措施,与法院、司法行政部门等形成工作合力,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,依法确保财产刑执行活动依法、公正、规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