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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字之误 差点损失万余元
2017-12-01 10:15:33
姜堰法院

 “我与王某是朋友,借钱给他,他不但不还钱,还想赖账。因为我的姓被写错了,让对方钻了空子。”日前,姜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,依法作为判决,帮助当事人窦某挽回了损失,让失信者没有占到便宜。

    王某需要资金周转,向窦某借款1.4万元,后来窦某催要,王某迟迟不偿还。无奈之下,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王某偿还借款。审理中,王某对借款提出异议,认为其是向“豆某”借款1.4万元,没有向“窦某”借款,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,不同意还款。这下可急坏了窦某,他向法庭反复陈述借款的发生是事实。

    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出具借条上书面的出借人是“豆某”,原告姓名是“窦某”,虽姓氏不同,但名字一样,且该借条实际为原告所持有,结合当地日常生活习惯,人们书写时通常有将“窦”姓写成“豆”姓的习惯,确认借条是被告王某向原告窦某出具,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,王某有权要求窦某偿还借款,依法作出王某应偿还窦某借款的判决。后窦某未上诉。

    法官提醒:近年来,民间借贷纠纷呈高发态势,但是诉讼中有时持有借条,但还不能赢得官司。在此提醒大家注意的是,借条应注意规范性,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详细载明借款的各个事项,包括借贷双方的姓名、借款数额、利息、归还日期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。尤其借款人的签名、出借人姓名与身份证上姓名要一致,权利和义务的双方均不能用小名、绰号、谐音字等,以防主张权利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,让失信者钻了法律的空子,有理也可能输官司,造成重大损失。